中国酒业协会保健酒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委员会名称:中国酒业协会保健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China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Health-care Liquor Working Committee(CADALC)。
第二条委员会组织形式:委员会是由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全国保健酒生产企业以及与保健酒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专家自愿共同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自律性的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宗旨: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关于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本着自愿、平等、合作、互利的原则,通过对与保健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平台技术、市场信息以及产业链的分析和研究,提出行业对策,并组织委员会企业执行具体措施与行动;同时,对行业内重大活动与事件进行决策和处理,为委员会会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推动保健酒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不断增强保健酒行业的竞争实力。
第四条委员会是中国酒业协会下属的一个组织机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委员会办公地址: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研究保健酒行业发展共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与执行方案,并具体落实,全面提升会员企业整体竞争力,推进行业发展。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委员会会员对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和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加强保健酒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制定、推行保健酒技术规范、标准。
(三)组织委员会会员共同申报与保健酒相关的国家扶持项目,并在委员会内进行任务分工,完成项目攻关。
(四)保护委员会会员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向社会公布委员会企业的产品、市场及质量报告,或开展相应的活动,提升委员会会员的知名度和知晓度。
(五)组织委员会会员参加行业活动,共同对行业内重大活动与事件进行决策和处理。组织委员会会员到国内外相关企业进行考察和交流。
(六)组织委员会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定期交流、研究和探讨保健酒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等。
(七)利用委员会的人才培养优势和设备优势,以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合作项目为载体,为委员会企业培养相关专业人才。
(八)对要求加入委员会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委员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吸收为正式会员,对委员会会员,按照委员会基本条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条件、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会员条件
(一)中国酒业协会会员。
(二)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拥护委员会的章程;
(三)企业或企业中的主要负责人员在本企业发展历史过程中,无制假或恶意对同类产品进行侵权的不良记录或事实。(委员会保留对委员会会员追溯上述不良记录的权力,一经发现,取消其委员会会员资格)
(四)会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主导产品符合配制酒(露酒)生产技术要求,具有规范的管控体系。
3、产品从原料处理、酿酒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企业内部完成。
4、企业配制酒(露酒)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配制酒(露酒)年生产能力不低于500千升。
6、企业配制酒(露酒)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7、在企业内实施GMP生产规范。
8、企业在国内或所在地的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委员会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担任委员会理事的资格。
(四)有按协议规定分享委员会的公共信息、项目信息、技术平台的权利,获得委员会提供的服务。
(五)有按协议规定参与申请委员会组织的科研项目的权利。
(六)有优先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七)有自愿自由退出委员会的权利。
(八)有按相关协议利用委员会有关技术平台申请国家有关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九条委员会会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配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三)保守委员会及委员会会员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四)对委员会的有效运行和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五)维护委员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六)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技术平台和标准,有共享义务。
(七)履行委员会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会员入会程序
第十条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必要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表后,委派有关人员前往申请单位,对其是否符合入会条件进行调查;
(三)委员会将调查内容通知相关会员,对申请单位的入会资格进行审查,并在二个月内予以答复;
(四)根据保健酒企业的特性,申请获得批准的会员有十二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会员,委员会将通知其办理加入委员会的手续,正式获得会员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会员,委员会将通知未通过审查的结论;如十二个月后没有收到入会通知,但未被提出异议的申请单位,自动正式获得会员资格,享受会员权益。未获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列席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五)由中国酒业协会发给会员证及会员牌,并登报公布。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委员会组织与管理机构有:理事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二条委员会理事会是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委员会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结果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方能通过。委员会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首届理事会理事单位由发起委员会会员单位担任,理事单位任3年。新一届理事会由上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单位派出代表作为理事会理事,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推荐1人,对于行业骨干企业,可以适当增加理事会员,但最多不超过3人。
第十五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理事长由本领域的有影响人士或者骨干企业的负责人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需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采取现场表决的形式选举轮值理事长1人,协同理事长开展委员会工作。轮值理事长在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并获得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每届任期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酒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提出专家顾问委员会名单,报中国酒业协会通过。
(四)制订、修改委员会章程。
(五)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委员会的发展规划。
(六)监督委员会会费使用情况。
(七)表决委员会会员的变更和终止。
(八)对委员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具有最后决定权。
(九)根据发展需要,依据委员会章程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委员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委员会的日常运行及管理。
(十一)依据委员会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根据章程维护委员会的各项利益。
(十三)表决委员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根据委员会的发展规模,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轮值理事长任职期间,由轮值理事长行使委员会理事长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委员会理事会日常事务,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负责组织召开理事会,讨论委员会重大事宜。
(三)主持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委员会重大事宜。
(四)代表委员会理事会,负责委员会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对中国酒业协会有汇报义务,并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主持年度总结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的起草工作。
(二)主持起草并制定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制度,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维护科研项目档案,对科研项目进展进行持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委员会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的决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
(四)负责建立并维护运行经费使用档案,主持起草财务年度收支报告。
(五)负责与委员会理事长、专家顾问委员会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委员会理事会,根据理事会决议提出整改意见。
(六)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产品市场动态、关键平台技术进行调研、风险评估以及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技术依托机构,由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其职能如下: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把握本行业技术创新的方向,参与制订本行业技术平台创新与研发规划和计划。
(二)主持或牵头实施创新和研究与开发项目。
(三)帮助和参与企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
(四)为委员会理事会就委员会工作的组织和开展提供咨询建议等。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委员会单位或其它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二)委员会技术转让收益。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委员会企业均摊支付的活动费用。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日常办公费主要用于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会议等委员会公共费用支出。
(二)专项经费。用于委员会会员政策、技术平台、市场信息研究的费用支出以及专项活动的开支。
(三)其他开支。包括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人才引进和培养费等。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一)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统筹管理。委员会活动费用分为企业承担和企业均摊两种形式,企业承办的活动原则上由承办企业承担活动费用(往返差旅费用各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共同发起的活动,由参与企业均摊支付活动费用,费用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委员会费用使用情况,在每年的委员会理事会议中进行报告。
(二)秘书处对委员会资金设立专帐管理,独立核算,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三)委员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委员会资金。
(四)日常运行经费及其他开支的管理:秘书处应按委员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日常运行经费及其他开支的管理,经费开支须经理事会理事长签字方为有效。
(五)项目经费的管理
1、委员会自筹项目经费的管理:由委员会自行管理。
2、自行申报政府资助经费的管理:由申报单位自行管理。
3、联合申报政府资助经费的管理:由委员会理事会按委员会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4、委员会自筹项目和联合申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制定管理细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资金投入与利益分享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及利益共享原则,鼓励委员会各单位加大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投资力度,委员会资金投入与利益分享包括政府资金投入、单位资金投入和风险投资等方面。
第三十条政府资金投入与利益分享:技术委员会会员利用技术委员会的公共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和人才优势,申请国家和地方项目所取得资金称为政府资金。对于利用国家资金取得的技术成果,由委员会中申请单位内部分享,形成的研究成果可根据项目的要求向委员会外企业和有关单位转让,其所取得的共性技术和建立的研究平台,鼓励委员会共享;对于利用政府资金取得的技术和研究成果、共性技术等,要求委员会内部分享,其成果仅允许在保健酒行业范围内进行转让。
第三十一条单位资金投入与利益分享:委员会会员企业自行投资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投资企业内部根据委员会协议,采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利益分享。
第三十二条风险融资所取得利益的分享:对于风险融资所取得的利益,由风险投资引入单位根据委员会协议内部分享,其形成的关键技术和研究平台等,鼓励委员会间共享。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利用委员会资源所取得的利益,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和有形物质的出卖等取得的利益,须根据委员会协议提交一定比例的提存,用于委员会的发展。
第八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委员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中国酒业协会审核。委员会章程修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三十五条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核。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委员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委员会终止动议通过后,应在1个月内启动终止程序,在业务主管单位,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清算完成后召开会员大会,宣布清算结果和终止决意,并主管单位注销登记手续,完成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所欠债务,由委员会会员按协议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8日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并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酒业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委员会章程解释权属于委员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