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健酒联盟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中酒协保健[2015] 02号
—— 中酒协保健[2015] 02号 2015-08-06
各会员单位: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存在违法添加行为(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酒联盟企业行为,加强企业自律,要求联盟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加强生产环节管控。一要认真组织企业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国家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坚决杜绝非法添加的行为。二要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强化原料进厂检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严禁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三要严格落实生产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等制度,并对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
二、加强流通环节自律。规范企业市场销售行为,杜绝恶意竞争,保持与同行业企业友好相处,各自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市场。
三、在加强企业自律的同时,要预防一些不良媒体或所谓“职业打假人”在目前保健酒处于社会舆论“风口浪尖”的时期,进行一些有目的的恶意敲诈或勒索行为。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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